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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认为用自己手机钉打卡和开定位侵犯隐私,不服从,可开除吗?

石先广 实说劳动法 2022-04-25
民法典时代,职场人格权与单位管理权冲突将越来越多!今天来看一则典型的案例:


案件事实 

2012年2月19日,任某某入职合科公司,双方先后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任某某在合科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2019年8月8日,合科公司因任某某不按规定通过钉钉进行打卡,且不按时提交工作报告,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仲裁结果 

019年8月19日,任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11月1日,仲裁委裁决合科公司无需支付任某某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审理中,任某某表示:1、合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形式违反法律规定,职工代表的人数、当选条件,投票方式不合法。是否真实召开也无法确定。因此通过的制度也是无效的。2、其从入职初就一直在北京的私人住所工作,并不打卡。合科公司单方制作的考勤制度,仅规定是电子考勤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钉钉打卡。且即便进行电子考勤,合科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打卡设备。如进行钉钉打卡没有提供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合科公司要求员工使用自己手机、开放定位等进行钉钉打卡也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利。再,合科公司仅仅对销售人员执行钉钉打卡,突击执行打卡制度,完全不顾及任某某的意见。3、合科公司每次催促任某某提交日报表,任某某均予以及时回复。合科公司未批准任某某出差,因此任某某提供的日报表内容基本一致,合科公司收到后亦未提出过异议。

上海虹口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合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合科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科公司多次提醒,任某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合科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任某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任某某辩称合科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合科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合科公司与任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任某某要求合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某某而言,合科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某在合科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任某某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任某某不仅未按照合科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合科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任某某要求合科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任某某在家办公,其要求享受合科公司武汉员工的高温假,依据不足,理由荒谬,故其所提关于不构成旷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887号案件整理而成!


案例点评

  1. 职工人格权与单位管理权的冲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愈加显现。

  2.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实行钉钉打卡和定位考勤,使用的是员工个人手机,员工认为既然是单位要进行钉钉打卡考勤,就应使用工作手机、专用手机号码,体现较强的隐私保护意识!但法院认为,合科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某打卡不属于对员工隐私的侵犯。

  3. 法典时代,如何平衡职工人格权和单位管理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若员工没有手机咋办?若手机坏掉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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